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程璐发布时间:2019-11-14浏览次数:434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海大研字〔201931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

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海洋大学   

20191114


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学校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一般为非定向就业;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一般为定向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研究生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部相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及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部署学校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定招生章程和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方案。

(三)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指导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中心)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并统一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中心)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相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按照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组织编制招生章程和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方案。   

(三)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等部门做好试卷、答卷的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   

(四)会同校医院制定体检要求,组织体检工作。   

(五)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组织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录取等工作,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和相关解释工作,并对学院(中心)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九)组织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根据考生申请,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中心)对有关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向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学院(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院长(主任)任组长,相关党政负责人、纪检委员、研究生秘书等为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和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方案,经学校审核备案后,开展招生工作。

(二)组织本单位命题、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体检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相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学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五)开展本单位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六)审核本单位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按时、准确、规范的向学校报送有关信息数据。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单位招生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发展需要、培养条件、培养质量、报考及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多元奖助体系,保障硕士研究生待遇,支持硕士研究生学业发展。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十五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要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所有考生(推免生除外)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第十六条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

准予考试。

第十八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五章  命题

第十九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学院(中心)按照学校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1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三条各考试科目均应当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不应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章  初试

第二十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六条初试考务工作由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评卷

第二十七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评卷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聘请学校有关教师承担评卷工作。评卷工作计入评卷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学院(中心)具体实施。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必须加强本单位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保留,自命题科目答卷由学校保留。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复试

第三十一条复试主要是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学院(中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应当提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学校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复试一般采取差额形式,复试与录取比例一般不少于1.3:1

第三十五条学院(中心)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六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要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第三十七条 初试未设置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科目的学科(类别),必须在复试设置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科目,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八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加分项目

累计,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四十一条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校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

第九章  调剂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网站公布。

学院(中心)调剂遴选原则及调剂复试名单必须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后,报学校审核。

第四十三条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当充分了解学校的调剂工作办法,以及相关专业不同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培养、奖助、就业等相关政策。学院(中心)应当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校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校内部调剂考生)均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院(中心)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等方面。

学院(中心)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考核,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中心)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同时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取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公示名单。

第五十一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国家规定对学校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学校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第五十二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五十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坚持“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提前在网站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十六条在复试阶段,学院(中心)必须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各学科(类型)、专业(领域)招生人数。复试结束后,学院(中心)必须及时公布考生的成绩(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学院(中心)在公布有关信息的同时,应当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人、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第五十七条学校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必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要求将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学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于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在职考生,应当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考试工作人员,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行为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按有关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作为其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学校任何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研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考生认为所报考学院(中心)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学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如本办法与上级最新政策(规定)不一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制人:王  伟                               校对人:邵长江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9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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