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海大字[2017]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范在校学生申诉的处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海洋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等(以下统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诉求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室、监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9人组成。申诉受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中心)相关人员列席有关会议。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对申诉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有权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自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书面申诉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并附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所在学院(中心)、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申请书中认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诉人申诉: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徇私枉法等行为;
(五)其它应该受理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代表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申诉材料进行初审,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予以受理,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
(三)申诉人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申诉适用条件的,或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诉时效的,或申诉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日内补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不能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书面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于学校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可要求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在5日内就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依据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审查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通知申诉人到会说明情况,申诉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允许其不参加会议。
参与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或申诉人所在学院(中心)代表应当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出席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一)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二)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实到会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方可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实到会委员的2/3且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投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齐申诉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及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同时抄送作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申诉人所在学院(中心)。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诉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涉及学生隐私及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评议意见等内容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或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